基金管理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11月21日
重要提示
1、 苏新苏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25年11月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44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代码为026064,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代码为026065。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4、 本基金自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9日,通过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7、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 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于开户申请日后的第二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认购、追加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10、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即不得撤销。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5年11月21日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susingfund.com)等规定网站上的《苏新苏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 有关销售机构的销售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4、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15、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22-8862)和当地销售机构业务咨询电话。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2-8862)或直销中心电话(021-60160848),垂询认购事宜。
16、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7、 风险提示
(1)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3)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 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境内外股票市场和其他基金的波动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水平高于纯债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3) 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4) 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① 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差异。同时,存托凭证具有证券交易普遍存在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b)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发行主体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
c)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d)若存托凭证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② 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a)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b)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另外若发行人设置投票权差异安排的,投资者投票权利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c)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d)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本基金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致本基金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定差异。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等发生延迟或税费。
e)本基金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③ 与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外市场的交易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b)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境外基础证券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影响境内存托凭证价格;因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不同,境内外证券在除权除息日也可能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c)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境外基础证券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存托凭证交易价格波动。
d)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5)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② 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③ 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④ 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本基金所持仓的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等。
6)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 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② 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③ 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c)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e)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④ 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a)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b)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价波动风险。
c)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d)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e)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⑤ 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⑥ 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⑦ 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① 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② 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基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③ 强制平仓风险。如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④ 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差风险。
8)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9)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境内股票型ETF、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以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本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开放式基金高。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本基金会面临基金价格变动的风险。如果基金价格下降到买入成本之下,在不考虑分红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会面临亏损风险。
10)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4)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5)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7)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苏新苏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及代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苏新苏匠债券A”,代码:02606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苏新苏匠债券C”,代码:026065
3、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7、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含全市场的境内股票型ETF,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产品时,仅限于全市场的境内股票型ETF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8、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9、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10、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设置 6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的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 60 亿元,本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有效认购申请累计金额超过6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规模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11、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或本公司网站。
(2)销售机构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
12、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3、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0,000/(1+0.6%)=59.64元
净认购金额=10,000-59.64=9,940.36元
认购份额=(9,940.36+5.00)/1.00=9,945.36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9,945.36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公开发售。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认购、追加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直销中心开户与认购程序
1、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公开发售期间每日9:00-17:00(开户业务办理至每日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营业)。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开立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申请。
(3)已在我公司直销中心成功开立了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还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须先在该销售机构处开立交易账户。
(4)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5)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6)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活期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结算账户。
(7)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susingfund.com)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8)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直销账户。
3)个人投资者:
① 填妥由本人签字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②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如为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件);
③ 出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并留存复印件;
④ 填妥由本人签字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个人投资者》及《电子交易协议书—个人投资者》。
具体材料详见本公司网站上(www.susingfund.com)《个人开户业务指南》。
4)机构投资者:
① 填妥由授权经办人签字及加盖机构公章、法人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② 可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等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③ 该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④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的复印件,或填写指定银行账户信息;
⑤ 《基金业务印鉴卡—机构投资者》;
⑥ 该机构对授权经办人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
⑦ 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⑧ 签署一式两份的《电子交易协议书—机构投资者》;
⑨ 填妥《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投资者》、《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投资者(如需)》、《受益所有人信息表—机构投资者》并提供股东名单及董监高信息;
如开立产品户,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 产品批复或产品报备复印件;
② 合同首页及盖章尾页。
具体材料详见本公司网站上(www.susingfund.com)《机构开户业务指南》。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5)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致电直销中心索要账户确认单。
注:在办理开户时,投资者须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个人使用个人版开户风险测评问卷,机构使用机构版开户风险测评问卷)
(2)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苏州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户名: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直销账户
开户银行:苏州银行南京分行
银行账号:51945000001808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户时生成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4)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 填妥由本人签字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② 能证明付款信息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③ 开户证件原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 填妥由交易类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② 能证明付款信息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3)注意事项
①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但投资者应重新提交认购申请。
② 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或认购失败情形。
(四)销售机构开户与认购程序
1、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认购必须事先在销售机构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均可接受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注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其它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验资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折合成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者名下。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验资与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设立日期:2023年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30年
联系电话:4006228862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3、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联系电话:4006228862
联系人:田淑君
联系电话:4006228862
网址:www.susingfund.com
(2) 销售机构
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其它销售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4、登记机构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联系电话:4006228862
联系人:陶浩然
联系电话:4006228862
网址:www.susingfund.com
5、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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