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内部张贴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 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2、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1日至 2025年11月20日
3、 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公示
4、 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反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截至2025年11月20日公示期满,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除此之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人员身份证件信息、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下同)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证明等文件。
二、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针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结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结果,除前述自愿放弃的一人外,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含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除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外,其他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4名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该84名人员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05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经核查,共有5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持有公司股票变动的行为。具体如下: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杨凤凯先生和杨巧云女士的股份变动系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导致的被动股份变动,不属于主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0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相关股份变动情况与上述公告披露的权益分派规则一致,不存在异常情形。
2、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3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相关交易决策系个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拟实施的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证券欺诈活动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或泄露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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