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ST炼石 公告编号:2025-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25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炼石航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重整计划》,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公司股价存在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 公司股价存在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
根据《重整计划》,炼石航空现有总股本为873,100,876股,以现有总股本作为资本公积转增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5.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522,987,424股。转增后,炼石航空总股本将增至1,396,088,30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前述522,987,424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200,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322,987,424股用于偿付债务。
公司经审慎研究后认为,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结合《重整计划》中规定的转增股票抵偿上市公司债务金额、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支付的现金等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重整的财务顾问,为公司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出具了专项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根据《重整计划》,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公司股价存在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 风险提示
1、公司重整计划已获法院批准,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已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重整顺利完成,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重整事项相关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ST炼石 公告编号:2025-061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公司管理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通知》,公司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情况
2025年9月10日,公司、公司管理人分别与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优化升级(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贵州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黔广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资磐石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洋华谊(上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优化升级(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应支付重整投资款282,500,000.00元,贵州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支付重整投资款96,050,000.00元,贵州黔广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支付重整投资款56,500,000.00元,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重整投资款113,000,000.00元,深圳市深资磐石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支付重整投资款336,500,000.00元,金洋华谊(上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支付重整投资款201,900,000.00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重整投资款分别为134,600,000.00元、16,950,000.00元。上述7家重整投资人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金额人民币1,238,000,000.00元。同时,协议约定在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15日内,重整投资人应一次性支付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全部投资总对价。
二、重整投资款的支付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20日,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项,合计金额人民币1,238,000,000.00元。本次所有重整投资人已经全部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后续,公司将在法院和管理人监督下,继续加快开展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各项工作。
三、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如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如果公司未能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将继续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推进重整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通知》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ST炼石 公告编号:2025-059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5年9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2025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
2025年10月27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025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2025)川01破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成都中院裁定批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根据《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一)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炼石航空现有总股本为873,100,876股,以现有总股本作为资本公积转增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5.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522,987,424股。转增后,炼石航空总股本将增至1,396,088,30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522,987,424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1.转增股票中200,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重整投资人总计以1,238,000,000.00元现金受让炼石航空200,000,000股转增股票,相关受让资金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执行本重整计划及支持炼石航空后续业务发展。
2.转增股票中322,987,424股用于偿付债务
转增股票中的322,987,424股将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分配给债权人实施以股抵债。
按照上述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炼石航空原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相关权益调整方案的实施而减少。
三、对除权参考价格的公式进行调整的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4.4.2条规定: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一)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
公司经审慎研究后认为,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结合《重整计划》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体计算公式拟调整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转增前总股本+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转增前总股本+抵偿公司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增加数)
上述公式中,由于不涉及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及配股,公式中现金红利为0。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金额为2,558,060,398.08元,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为1,238,000,000.00元。转增前总股本为873,100,876股,抵偿公司债务转增股份数为322,987,424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为200,000,000股,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份增加数为0股。
(二)转增股本的平均价格的计算公式
综合计算下,本次重整炼石航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平均价=(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抵偿公司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增加数)=(2,558,060,398.08元+1,238,000,000.00元)/(322,987,424股+200,000,000股+0股)=7.26元/股。
(三)除权参考价格的调整安排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平均价7.26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平均价7.26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四、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合理性
(一)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基本原理和市场实践
除权是指由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但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有所减少时,需要在事实发生之后从股票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发生的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行为。
当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时,需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情形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1、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
此时,上市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按每股净资产计算)减少,为促使公开市场在公允的基准上反映公司股票价格,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2、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上市公司配股
当上市公司配股时,一般情形为向上市公司全体原股东按比例配售股票,并且配股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从公开市场角度来看,为了显现公允的交易价格基准,配股后需要通过除权向下调整股票价格。
此外,除配股之外的增发行为,如上市公司进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项之时,一般情形下每股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实践中不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二)炼石航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特定情况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炼石航空《重整计划》的重要组成内容,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存在明显差异:
1、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主要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债务。本次转增后,公司在总股本扩大的同时,预计债务规模明显减少,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公司原中小股东所持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较重整前显著提升,这与转增前后公司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不变,导致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下降,从而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形存在本质差别。
2、本次重整完成后,炼石航空的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净资产实力得到增强。因此,如果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按照《交易规则》相关要求对炼石航空股票价格实施除权,将导致除权后的股票价格显著低于除权前的股票价格,与炼石航空重整前后基本面有望实现较大变化的实际情况有所背离,除权后的股票价格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公司股票经过重整基本面显著改善后的真实价值,也与通过除权反映公司股票价值的基本原理不相符。
3、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对价将用于执行重整计划及支持炼石航空后续业务发展;本次抵偿债务股份的价格为7.92元/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是一次通过司法程序面向市场、协商确定的交易行为。转增的股票,将主要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及清偿各类债权。从实施效果看,本次转增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向上市公司全体原股东配售或通常情况下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但如果本次重整投资人和债权人取得转增股份的平均对价低于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票收盘价格,仍需充分考虑其影响。因此,该情形下,需通过调整除权(息)公式的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公式的分子主要引入公司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以及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公式的分母则主要引入抵偿公司债务转增股份数及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综合考虑分子、分母因素,除权后,对公司股票价格将形成一定的向下调整影响。
基于上述因素,通过调整除权(息)公式的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公式的分子主要引入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金额以及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公式的分母则主要引入抵偿公司债务的转增股份数及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五、财务顾问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重整的财务顾问,为公司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出具了专项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炼石航空整体《重整计划》的一部分,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存在明显差异,原除权参考价格公式不符合炼石航空重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因此,依据相关规则,需根据本次重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申请并调整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具有合理性。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六、风险提示
1、公司重整计划已获法院批准,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重整顺利完成,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重整事项相关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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