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0 证券简称:飞南资源 公告编号:2025-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2025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担保额度包括存量担保、新增担保以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上述担保额度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2026年度担保额度有关授权之日止,在有效期内签订的担保合同无论担保期限是否超过有效期截止日期,均视为有效。该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每笔担保的担保期限和方式以担保方和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担保协议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根据全资子公司江西飞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飞南)、广西飞南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飞南)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其向银行机构融资提供了以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饶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江西飞南向该行申请的1.5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1.5亿元。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来宾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广西飞南向该行申请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亿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广西飞南向该行申请的最高本金限额为5,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保证期间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前后公司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注:1、以上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情况;
2、以上担保余额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时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事项对应的融资在本公告披露时尚未提款。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江西飞南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6674912158
2、住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工业园区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金文荣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07年11月22日
7、经营范围: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环保设备技术、有色金属冶炼技术、表面处理废物、含铜废物及固体废物的处置技术;工业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再生物资回收(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危险废物治理;租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矿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9、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10、其他说明:经查询,江西飞南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广西飞南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MA5MYT6D56
2、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石龙镇工业园区石龙片区B区佳园二路1号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梁文林
5、注册资本:27,900万元
6、成立日期:2018年1月2日
7、经营范围:工业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9、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10、其他说明:经查询,广西飞南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上饶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
债务人:江西飞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及范围:
(1)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5亿元。
(2)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来宾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
债务人:广西飞南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及范围:
(1)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亿元。
(2)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三)公司与兴业银行佛山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广西飞南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保证期间:
2.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2.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2.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金额: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5,000万元。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担保范围:
4.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4.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4.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0亿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52亿元,占公司2024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4.1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亿元,占公司2024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报备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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