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公告编号:2025-06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顾简兵、陈建玲、刘鹏、阙江阳、郑坚、杨喆、柯银霞、骆科波、骆骏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3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顾简兵、陈建玲、刘鹏、阙江阳、郑坚、杨喆、柯银霞、骆科波、骆骏骎:
经查,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551810371,以下简称“*ST创兴”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建筑与装饰业务收入、成本跨期导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于2022-2024年确认收入、成本的25个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存在跨期问题。上述项目竣工验收后,公司未准确核算资产负债表日累计投入成本并及时更新预计总成本,而是将大额收入及成本确认在竣工后年度,导致2021-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实。2022年4月,公司将2019年购得的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0%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五亩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080万元。公司将该次出售披露为与梁明华控制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但相关股权款实际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冠全控制的上海百汇星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公司未在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ST创兴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ST创兴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顾简兵(身份证号:310103************)于2020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13日任公司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顾简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陈建玲(身份证号:350624************)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5月30日任公司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建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刘鹏(身份证号:370202************)于2023年5月31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刘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阙江阳(身份证号:310107************)于2015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20日任公司总裁,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阙江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郑坚(身份证号:360111************)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12月15日任公司总裁,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杨喆(身份证号:130902************)于2024年12月16日至今任公司总裁,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柯银霞(身份证号:342623************)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3年4月28日任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柯银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骆科波(身份证号:330123************)于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10月10日任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骆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骆骏骎(身份证号:350204************)于2020年4月24日至2023年9月27日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骆骏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的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及的问题,将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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