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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与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股东会批准后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与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股东会批准后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方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方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目前尚无确定的交易方。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 业务概述:公司作为保理申请人将因向客户提供钢结构加工制作及安装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公司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股东会批准后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及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主要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的受让方和成交价格尚不确定,尚未签署交易协议。

  五、本次交易的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六、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七、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八、交易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九、风险提示

  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由于交易对方、交易价格和交易方案不能确定,交易能否最终达成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5-078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或“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拟对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洛阳盛鸿金诺科技有限公司、颍上县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金寨金鸿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鹄智创焊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盛鸿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度银行授信担保将陆续到期,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拟对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173.851亿元(其中有保证金业务的授信额度为敞口部分),期限为股东会批准后一年,具体明细情况如下表:

  1、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总金额为173.851亿元的担保额度,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以上担保计划是公司对子公司向相关银行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实际担保金额仍需公司与子公司向相关银行进一步协商后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为确保公司担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及协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得到解决,故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173.851亿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2、被担保人2024年度和2025年9月30日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5年1-9月份)   单位:万元

  

  (2024年度)   单位:万元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 本次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方式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子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贷款合同来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是为支持其经营发展,公司资产优良,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对其经营活动具有完全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内,此担保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进而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上述担保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经董事会审核,同意上述对外担保额度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5年11月24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83.01亿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86.34%,本次担保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73.851亿元。

  公司担保事项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002541           股票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5-081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监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的(无实质修订条款包括“股东大会”统一改为“股东会”、对标点的调整、条款序号及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序号变化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进行逐条列示。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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