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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第5章第128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2)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5章第132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2)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80第5章第129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5章第133条133.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3)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1)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81第5章第131条公司应当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129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130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5章第135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133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3)项、第134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82第5章第134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5章第138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其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83第6章第136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3)对董事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就总经理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人选和总法律顾问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财务负责人任免在征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对照董事任职资格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第6章第140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3)对董事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就总经理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人选和总法律顾问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财务负责人任免在征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对照董事任职资格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被提名的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84第6章第137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3)拟订或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报董事会审议;(4)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考核,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5)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6章第141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2)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3)拟订或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报董事会审议;(4)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考核,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5)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85第6章第138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宜;(2)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4)审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5)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6)监督公司法治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审议公司法治、合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应对方案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7)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8)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9)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6章第142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审核及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8)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宜;(9)审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10)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1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12)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13)指导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14)指导公司法治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估;审议公司法治、合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应对方案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15)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16)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和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应用;(1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本条第一款第(7)至(10)项事宜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6//第6章第143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87第7章第140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第7章第145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88第7章第141条本章程第98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100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101条第(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和谨慎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7章第146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89第7章第146条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7章第151条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90第7章第149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3)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准备董事会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草拟会议决议;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8)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9)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7章第154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3)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准备董事会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草拟会议决议;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8)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9)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91第8章监事会/(全章节删除)92第9章第169条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机关(以下简称党组织),设书记1名,其他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或其他形式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第8章第158条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机关(以下简称党组织),设书记1名,其他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或其他形式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93第10章第173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9章第162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94第10章第174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应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9章第163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应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95第10章第175条……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章第164条……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6第10章第176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9章第165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97第10章第178条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及现金分红政策:……(5)独立董事应就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第9章第167条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及现金分红政策:……(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98第10章第179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第9章第168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99//第9章第170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100//第9章第171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101//第9章第172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02//第9章第173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103//第9章第174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104第10章第182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9章第176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105第11章第191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106第11章第201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11章第19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07第12章第203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章第196条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其他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8//第11章第197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109第12章第206条公司有本章程第205条第(1)项、第(2)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11章第200条公司有本章程第199条第(1)项、第(2)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10第12章第207条公司因本章程第205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章第201条公司因本章程第199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1第12章第211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11章第205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112第12章第213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11章第207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113第14章第220条释义(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50%以上的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4)有表决权股份,是指普通股。第13章第214条释义(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超过50%的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5)有表决权股份,是指普通股。114第14章第221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13章第215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115第14章第225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13章第219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公司章程》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公司章程》全文。
附件2: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
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
附件3: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
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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