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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5-06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660,751股。

  ● 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人民币2.72元/股调整为人民币2.60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人民币1.88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76元/股。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后因公司连续办理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派发2024年末期股息及2025年中期股息等事项,前述回购注销一直未能予以实施。鉴于前述情况,并结合部分激励对象的最新变动及公司派发2025年中期股息后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11月25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1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60,751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月28日,公司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02)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独立董事余劲松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14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收到2名拟激励对象的反馈,经核查,因输入有误,导致2名激励对象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登记的姓名不一致,监事会已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除上述更正外,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其他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2022年3月17日,公司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2),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由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5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2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2-024)。

  8.2022年5月24日、5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6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已于2022年6月13日完成,共向93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227.03万股。2022年6月15日,公司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5)。

  10.2022年11月23日、11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已于2022年12月23日完成,共向27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64.83万股。2022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7)。

  12.2023年10月24日、10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年6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4年7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4年11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6.2025年5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7.2025年11月24日、11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股份回购数量及回购原因

  1. 根据《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有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根据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按约定条件解除限售。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处理。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满足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保留,其剩余未达到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4,536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满足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保留,其剩余未达到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55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2.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有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主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孰低值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76,400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

  3.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有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6)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5名激励对象出现上述情形,需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45,560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60,751股。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6),公司按每股人民币0.123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派发2025年中期股息。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7日完成2025年中期股息派发工作。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2.72-0.123≈人民币2.60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88-0.123≈人民币1.76元/股。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人民币2.72元/股调整为人民币2.60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人民币1.88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76元/股。

  3.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7,952.60元(不含利息),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上表所列数据未考虑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已完成2025年中期股息派发,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派息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人民币2.72元/股调整为人民币2.60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人民币1.88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76元/股。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满足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保留,其剩余未达到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4,536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满足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保留,其剩余未达到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要求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55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76,400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5名激励对象发生负面情形,需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45,560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

  综上,薪酬委员会认为,上述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薪酬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后续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备查文件

  1.中国铝业股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中国铝业股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

  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核查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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