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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53)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接D53)

  

  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由原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统一修改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相关章节、条款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以及其他非实质性内容的调整,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5-068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2月12日15点0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777号科大国盾量子科技园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12日

  至2025年12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议案3.01、议案3.0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潘建伟先生、中电信量子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彭承志先生。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12月8日9:00-17:00,以信函或者邮件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5年12月8日17:00前送达。

  (二) 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777号科大国盾量子科技园证券部。

  (三) 登记方式: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邮件到达日应不迟于2025年12月8日17:00,信函、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二) 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777号科大国盾量子科技园

  邮编:230094     电话:0551-66185117    邮箱:guodun@quantum-info.com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5-064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原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科大”)签订的5个实施许可合同近日到期,涉及7项专利及5项专有技术。现拟与中科大就上述7项专利及5项专有技术续签相关(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具体提成以合同约定为准。

  ●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吕品先生、蒋成先生、王湘江先生、龚豪先生、陈超先生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原与中科大签订的5个实施许可合同近日到期,涉及7项专利及5项专有技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拟与中科大就上述7项专利及5项专有技术续签相关(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以上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2.2条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中科大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大控股”)系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科大持有科大控股1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科大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常进

  举办单位:中国科学院

  开办资金:135,351万元人民币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理工人才,促进科技发展。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农学类学科高等专科和本科学历教育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哲学类学科研究生班和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理学、工学、管理学类学科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出版。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原与中科大签订的五份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即将到期,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现拟与中科大续签上述实施许可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 获得专利号为201711439144.7(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冷原子干涉精密测量的双激光器系统)、201711439186.0(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小型化原子干涉仪的真空结构)、201811413684.2(专利名称:适用于原子干涉重力仪的振动噪声修正补偿方法)的3项专利和名称为“全光纤冷原子干涉仪技术”的专有技术实施许可。专利许可使用期限为3年,按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产品的销售净利润的50%作为销售额提成。

  2、 获得专利号为201710465386.7(专利名称:高速淬灭及恢复的自由运行单光子探测系统)的专利和名称为“单光子探测器系统标定技术”的专有技术实施许可。专利许可使用期限为3年,按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销售额提成。

  3、 获得专利号为202310672512.1(专利名称:单光子激光雷达三维成像系统和三维成像方法)的专利和名称为“非视域单光子成像方法和装置”的专有技术实施许可。专利许可使用期限为3年,按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25%作为销售额提成。

  4、 获得专利号为202310760209.7(专利名称:用于量子计算的集成型调控设备)的专利和名称为“小型高密度通路极低温装置”的专有技术实施许可。专利许可使用期限为3年,按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25%作为销售额提成。

  5、 获得专利号为202310680483.3(专利名称:一种用于调制超导量子比特跃迁频率的系统及方法)的专利和名称为“超导量子芯片封装与引线技术”的专有技术实施许可。专利许可使用期限为3年,按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25%作为销售额提成。

  销售额提成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公司向中科大提供该产品真实准确的销售额台账或数据。

  该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2.2条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上述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定价由公司和中科大根据实际情况多次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和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合同一

  1、协议双方

  许可方:中科大

  被许可方:国盾量子

  2、专利的技术内容:

  (1)专利名称1:一种适用于冷原子干涉精密测量的双激光器系统(专利号:201711439144.7);

  (2)专利名称2:一种适用于小型化原子干涉仪的真空结构(专利号:201711439186.0);

  (3)专利名称3:适用于原子干涉重力仪的振动噪声修正补偿方法(专利号:201811413684.2);

  (4)专有技术:全光纤冷原子干涉仪技术。

  3、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1)上述3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及1件专有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期限3年;

  (2)上述3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及1件专有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的产品;使用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4、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本次续签无入门费,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全部技术资料直接在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场交付。

  (3)技术资料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为许可方安徽省合肥市。

  5、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本次续签无入门费。

  被许可方每年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及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5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供该产品真实准确的销售额台账或数据,销售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

  (2)被许可方应当于合同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许可方支付上一年度销售提成费用。

  6、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因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目前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并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相关实验,因此无法保证在实际生产中技术成果的成熟、先进、可靠和适用性。许可方只提供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成果,不负责后续实际生产中的产业化技术问题,被许可方对此知悉并认可接受该技术。被许可方承担实验室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运用到工业生产中所带来的技术风险,包括实际生产中产品制作的缺陷、质量不合格及产品不能生产制作完成等所有的技术问题和风险。

  (2)许可方只能保证此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在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和成功率,提供实验室阶段可重复性的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承担在实际生产过程的技术风险。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在实验室阶段可重复、可再现,即为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的验收标准。

  (3)验收方法: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指导被许可方在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实验室内重复再现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被许可方能够重复再现即验收合格。

  7、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4)被许可方应将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并采取保密措施(如放在保险箱里),确保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

  8、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于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拥有后续研发的自主权,后续研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归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不提供给被许可方。

  (2)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独立享有。

  9、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对被许可方:

  (1)被许可方未按时支付全部专利实施普通许可使用费的,且超过在30日内仍未履行支付,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被许可方停止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交还全部的技术资料,补交全部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有效的义务,依法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印花税等,并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交给许可方;因被许可方过失,或由于其它原因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10、侵权的处理

  (1)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许可人不承担责任,由被许可方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被许可方到法院应诉,许可方不予协助。

  (2)对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被许可方由许可方授权后,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11、争议的解决办法

  (1)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各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均同意由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在地法院管辖。

  12、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合同当事双方不履行合同,合同即终止,有过错方按照合同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二

  1、协议双方

  许可方:中科大

  被许可方:国盾量子

  2、专利的技术内容:

  (1)专利名称:高速淬灭及恢复的自由运行单光子探测系统(专利号:201710465386.7);

  (2)专有技术:单光子探测器系统标定技术。

  3、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1)上述1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件专有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普通许可期限3年;

  (2)上述1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件专有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的产品;使用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4、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本次续签无入门费,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全部技术资料直接在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场交付。

  (3)技术资料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为许可方安徽省合肥市。

  5、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本次续签无入门费。

  被许可方每年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及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供该产品真实准确的销售额台账或数据,销售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

  (2)被许可方应当于合同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许可方支付上一年度销售提成费。

  6、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因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目前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并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相关实验,因此无法保证在实际生产中技术成果的成熟、先进、可靠和适用性。许可方只提供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成果,不负责后续实际生产中的产业化技术问题,被许可方对此知悉并认可接受该技术。被许可方承担实验室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运用到工业生产中所带来的技术风险,包括实际生产中产品制作的缺陷、质量不合格及产品不能生产制作完成等所有的技术问题和风险。

  (2)许可方只能保证此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在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和成功率,提供实验室阶段可重复性的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承担在实际生产过程的技术风险。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在实验室阶段可重复、可再现,即为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的验收标准。

  (3)验收方法: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指导被许可方在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实验室内重复再现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被许可方能够重复再现即验收合格。

  7、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4)被许可方应将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并采取保密措施(如放在保险箱里),确保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

  8、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于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拥有后续研发的自主权,后续研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归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不提供给被许可方。

  (2)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独立享有。

  9、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对被许可方: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2)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有效的义务,依法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印花税等,并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交给许可方;因被许可方过失,或由于其它原因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10、侵权的处理

  (1)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许可人不承担责任,由被许可方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被许可方到法院应诉,许可方不予协助。

  (2)对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被许可方由许可方授权后,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11、争议的解决办法

  (1)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各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均同意由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在地法院管辖。

  12、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合同当事双方不履行合同,合同即终止,有过错方按照合同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三

  1、协议双方

  许可方:中科大

  被许可方:国盾量子

  2、专利的技术内容:

  (1)专利名称:单光子激光雷达三维成像系统和三维成像方法(专利号:202310672512.1);

  (2)专有技术:非视域单光子成像方法和装置。

  3、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1)上述1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件专有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普通许可期限3年;

  (2)上述1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件专有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的产品;使用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4、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本次续签无入门费,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全部技术资料直接在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场交付。

  (3)技术资料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为许可方安徽省合肥市。

  5、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本次续签无入门费。。

  被许可方每年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及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25%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供该产品真实准确的销售额台账或数据,销售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

  (2)被许可方应当于合同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许可方支付上一年度销售提成费。

  6、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因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目前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并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相关实验,因此无法保证在实际生产中技术成果的成熟、先进、可靠和适用性。许可方只提供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成果,不负责后续实际生产中的产业化技术问题,被许可方对此知悉并认可接受该技术。被许可方承担实验室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运用到工业生产中所带来的技术风险,包括实际生产中产品制作的缺陷、质量不合格及产品不能生产制作完成等所有的技术问题和风险。

  (2)许可方只能保证此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在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和成功率,提供实验室阶段可重复性的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承担在实际生产过程的技术风险。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在实验室阶段可重复、可再现,即为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的验收标准。

  (3)验收方法: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指导被许可方在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实验室内重复再现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被许可方能够重复再现即验收合格。

  7、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4)被许可方应将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并采取保密措施(如放在保险箱里),确保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

  8、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于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拥有后续研发的自主权,后续研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归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不提供给被许可方。

  (2)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独立享有。

  9、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对被许可方: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2)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有效的义务,依法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印花税等,并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交给许可方;因被许可方过失,或由于其它原因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10、侵权的处理

  (1)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许可人不承担责任,由被许可方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被许可方到法院应诉,许可方不予协助。

  (2)对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被许可方由许可方授权后,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11、争议的解决办法

  (1)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各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均同意由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在地法院管辖。

  12、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合同当事双方不履行合同,合同即终止,有过错方按照合同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四

  1、协议双方

  许可方:中科大

  被许可方:国盾量子

  2、专利的技术内容:

  (1)专利名称:用于量子计算的集成型调控设备(专利号:202310760209.7);

  (2)专有技术:小型高密度通路极低温装置。

  3、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1)上述1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件专有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普通许可期限3年;

  (2)上述1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件专有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的产品;使用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4、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本次续签无入门费,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全部技术资料直接在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场交付。

  (3)技术资料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为许可方安徽省合肥市。

  5、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本次续签无入门费。

  被许可方每年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及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25%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供该产品真实准确的销售额台账或数据,销售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

  (2)被许可方应当于合同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许可方支付上一年度销售提成费。

  6、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因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目前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并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相关实验,因此无法保证在实际生产中技术成果的成熟、先进、可靠和适用性。许可方只提供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成果,不负责后续实际生产中的产业化技术问题,被许可方对此知悉并认可接受该技术。被许可方承担实验室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运用到工业生产中所带来的技术风险,包括实际生产中产品制作的缺陷、质量不合格及产品不能生产制作完成等所有的技术问题和风险。

  (2)许可方只能保证此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在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和成功率,提供实验室阶段可重复性的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承担在实际生产过程的技术风险。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在实验室阶段可重复、可再现,即为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的验收标准。

  (3)验收方法: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指导被许可方在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实验室内重复再现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被许可方能够重复再现即验收合格。

  7、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4)被许可方应将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并采取保密措施(如放在保险箱里),确保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

  8、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于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拥有后续研发的自主权,后续研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归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不提供给被许可方。

  (2)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独立享有。

  9、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对被许可方: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2)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有效的义务,依法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印花税等,并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交给许可方;因被许可方过失,或由于其它原因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10、侵权的处理

  (1)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许可人不承担责任,由被许可方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被许可方到法院应诉,许可方不予协助。

  (2)对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被许可方由许可方授权后,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11、争议的解决办法

  (1)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各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均同意由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在地法院管辖。

  12、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合同当事双方不履行合同,合同即终止,有过错方按照合同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五

  1、协议双方

  许可方:中科大

  被许可方:国盾量子

  2、专利的技术内容:

  (1)专利名称:一种用于调制超导量子比特跃迁频率的系统及方法(专利号:202310680483.3);

  (2)专有技术:超导量子芯片封装与引线技术。

  3、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1)上述1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件专有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普通许可期限3年;

  (2)上述1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件专有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的产品;使用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4、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本次续签无入门费,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全部技术资料直接在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场交付。

  (3)技术资料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为许可方安徽省合肥市。

  5、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本次续签无入门费。

  被许可方每年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及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25%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供该产品真实准确的销售额台账或数据,销售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

  (2)被许可方应当于合同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许可方支付上一年度销售提成费。

  6、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因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目前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并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相关实验,因此无法保证在实际生产中技术成果的成熟、先进、可靠和适用性。许可方只提供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成果,不负责后续实际生产中的产业化技术问题,被许可方对此知悉并认可接受该技术。被许可方承担实验室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运用到工业生产中所带来的技术风险,包括实际生产中产品制作的缺陷、质量不合格及产品不能生产制作完成等所有的技术问题和风险。

  (2)许可方只能保证此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在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和成功率,提供实验室阶段可重复性的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承担在实际生产过程的技术风险。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在实验室阶段可重复、可再现,即为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的验收标准。

  (3)验收方法: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指导被许可方在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实验室内重复再现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被许可方能够重复再现即验收合格。

  7、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4)被许可方应将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并采取保密措施(如放在保险箱里),确保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

  8、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于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拥有后续研发的自主权,后续研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归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不提供给被许可方。

  (2)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独立享有。

  9、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对被许可方: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2)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有效的义务,依法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印花税等,并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交给许可方;因被许可方过失,或由于其它原因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10、侵权的处理

  (1)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专利申请技术/专有技术(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许可人不承担责任,由被许可方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被许可方到法院应诉,许可方不予协助。

  (2)对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被许可方由许可方授权后,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11、争议的解决办法

  (1)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各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均同意由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在地法院管辖。

  12、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合同当事双方不履行合同,合同即终止,有过错方按照合同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联交易的履约安排

  中科大是中国科学院所属的一所以前沿科学和高新技术为主,兼有医学、特色管理和人文学科的理工科大学,在量子科技领域具有深厚积累,具备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中科大签署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正常的业务往来,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良好信誉。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因该等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五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一致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吕品先生、蒋成先生、王湘江先生、龚豪先生、陈超先生回避表决,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监事的全票通过。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国盾量子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国盾量子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5-066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等,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将由9名调整为11名,其中新设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人数将由3名增加至4名。

  为落实《公司章程》相关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新增选举一名独立董事。经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拟提名陈险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附后)。任期自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

  陈险峰先生简历

  陈险峰先生,1968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曾获亚太物理学会联合会杨振宁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截至目前,陈险峰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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