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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5-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授权日为2025年11月25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1,007.50万股,授予价格为7.05元/股。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为477万份,行权价格为14.10元/份。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均已达成,确定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以2025年11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5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477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10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37.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6,543.6182万股的0.97%;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77.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6,543.6182万股的0.45%。

  4、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05元/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10元/股。若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权益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和授予/行权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共计415人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2)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3)限售期

  激励对象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其他安排

  激励对象需遵守其签署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0年内(若退休日早于该日期,则以退休日与2028年12月31日孰晚为限),未经公司事先书面确认,激励对象每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50%在解除限售后不得自行出售或设定质押,否则公司有权按《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进行相应处置。

  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及行权安排、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均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6)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④其他非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参照本条第(1)至(3)项进行锁定,具体需遵守其签署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8、本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中,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注1:上述“扣非后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时剔除股权激励费用的影响,下同。

  注2:本次激励计划2025年及2026年业绩考核目标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5年及2026年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不同完成情况下,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可相应解除限售/行权的比例不同。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100%,则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行权;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80%且小于100%,则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为实际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数量,当期剩余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小于80%,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可解除限售/行权,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中,个人的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由公司结合收入、利润等指标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进行评分。根据《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激励对象当年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目标挂钩,解除限售比例/实际可行权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100%,则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行权;若激励对象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80%且小于100%,则考核系数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为个人层面实际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数量,当期剩余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80%,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可解除限售/行权,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2、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2025年9月27日,公司发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披露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年11月25日,根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2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1人调整为36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37.80万股调整为1,007.50万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11月25日为首次授权日/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5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477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10元/股。

  三、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2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1人调整为36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37.80万股调整为1,007.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调整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5年11月25日。

  2、授予价格:7.05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对象:365人,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1,007.50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二)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25年11月25日。

  2、行权价格:14.10元/份。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对象:44人,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授予数量:授予股票期权477万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五、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2025年11月25日对首次授予的权益进行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对公司2025-2028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均已达成,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确定2025年11月25日为本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7.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5名激励对象授予1,007.5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14.10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477万份股票期权。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系基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或因职务变动取消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做出的,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本次调整在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经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适当选举或聘任,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建立并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确定2025年11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以7.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5名激励对象授予1,007.5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14.10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477万份股票期权。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授权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一)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及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8名激励对象离职或工作调整,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9.98万股,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27%,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2%,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12月2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二)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和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5日(以下简称“公示期”),公司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1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在授予前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已就前述相关议案在股东大会通知阶段(即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8日)向截至当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月3日)的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在前述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六)2024年1月24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880.9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499.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21元/股。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和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七)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并同意以6.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7名激励对象授予880.92万股限制性股票,以13.21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499.00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同意前述授予事项。

  (八)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九)2025年7月28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和冯忠波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十)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5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一)2025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65,436,182股减少至1,064,602,139股。

  (十二)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十三)2025年11月25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和冯忠波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第一期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工作调整,公司应回购注销该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9.98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9.98万股,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27%,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2%。

  (三)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因主动辞职导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4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1元/股);因被动原因离职、工作调整等导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4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1元/股)加利息(以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约为135万元,均来自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本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二)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具体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因主动辞职的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6.61元/股回购;因被动原因离职、工作调整的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6.61元/股加利息(以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上述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98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获得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情况符合《管理办法》以及《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及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5-058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二)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2025年9月27日,公司发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披露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5年11月25日,根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2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1人调整为36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37.80万股调整为1,007.50万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2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1人调整为36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37.80万股调整为1,007.50万股。列入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调整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做出相应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1人调整为36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37.80万股调整为1,007.50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为:

  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及《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及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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