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161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股票自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26日期间,已连续十五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56元/股的130%(即12.43元/股),已触发“福新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
● 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11月27日至2026年2月26日),如再次触发“福新转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自2026年2月26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福新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 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1号)的核准,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发行了429.01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2,901.80万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1月4日至2029年1月3日。债券利率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二) 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7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42,901.8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2月7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新转债”,债券代码“111012”。
(三) 可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福新转债”自2023年7月1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4.02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9.56元/股,相关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有条件的赎回条款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26日,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五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56元/股的130%(含12.43元/股),已触发“福新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的决定
2025年1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11月27日至2026年2月26日),如再次触发“福新转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自2026年2月26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福新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债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福新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福新转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福新转债”的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减持“福新转债”的,公司将督促其依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福莱新材本次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福莱新材本次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162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季度
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04日(星期四)14:00-15: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 投资者可于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至12月03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zqsw@fulai.com.cn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10月31日发布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5年12月04日(星期四)14:00-15:00举行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5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04日(星期四)14:00-15: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夏厚君先生
总经理:李耀邦先生
董事会秘书:聂胜先生
财务负责人:刘延安先生
独立董事:李敬先生
(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5年12月04日(星期四)14:00-15: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至12月03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preCallQa),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zqsw@fulai.com.cn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573-89100971
邮箱:zqsw@fulai.com.cn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163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生产经营需要,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申请了人民币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为保证上述授信额度的履行,公司于近日与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烟台富利向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针对上述担保,持有烟台富利28.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按照其在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44,000万元人民币,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授权期限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同意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新增被担保对象烟台福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增加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被担保对象的公告》。综上,公司为烟台富利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同时,在审批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合计为10,000万元,截至2025年11月25日,公司2025年度为烟台富利提供新增担保额度22,000万元(新签署担保合同金额),已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1,307.74万元。因此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6.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 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迟富轶
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反担保范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根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
2.1为自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2.2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保证期间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烟台富利的资产负债率虽然超过70%,但公司能够对烟台富利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烟台富利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同时,烟台富利另一股东迟富轶先生按照其持股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担保预计事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增年度担保预计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在预计额度批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需求,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规划。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1月25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额96,73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7.88%。截至2025年11月25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8,741.40万元,其中: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23.31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14%;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3,415.0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1.52%;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03.0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60%。累计提供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5.26%,且超过净资产2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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