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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人员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说明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了关于终止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和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

  本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3年4月8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2025年10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的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的相关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维信诺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1:郦波自2025年9月起担任该职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被核查人员均已分别出具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郦波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维信诺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除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何婧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维信诺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除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孙海梅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维信诺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除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维信诺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中金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自营类(含做市)账户

  

  2、中金资管业务账户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如下:“本公司以上自营类(含做市)账户、资管业务账户买卖维信诺股票是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的情况。

  除上述买卖维信诺股票的情形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维信诺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维信诺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公司董事会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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