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979 证券简称:招商蛇口 公告编号:【CMSK】2025-1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0号),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5亿元。2023年9月22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3)第00239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9月20日止,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1.81元的发行价格向包含招商局投资发展在内的十三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719,729,04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9,999,997.83元,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计人民币71,809,947.67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428,190,050.16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719,729,043.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7,708,461,007.16元。
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亿元(含10.0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CMSK】2025-110)。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相关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华强支行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故由有管辖权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实际本协议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华强支行履行,该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华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066436015003951432,截至2025年11月26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00,000.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刘顿、丁宇星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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