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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13        证券简称:国投丰乐         公告编号:2025-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11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6500号国投丰乐大楼18楼五号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登安先生。

  6、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92人,代表股份183,406,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179,584,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7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6人,代表股份3,821,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4%。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90人,代表股份3,863,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2%。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544,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3%;反对745,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5%;弃权1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1,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001%;反对74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73%;弃权1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26%。

  (2)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2.06为逐项表决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539,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4%;反对741,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5%;弃权1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96,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655%;反对741,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15%;弃权1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30%。

  (2)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538,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0%;反对742,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8%;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9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448%;反对74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97%;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55%。

  (2)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573,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8%;反对70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6%;弃权1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0,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78%;反对709,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25%;弃权1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97%。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496,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9%;反对785,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5%;弃权1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3,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473%;反对78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405%;弃权1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22%。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524,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1%;反对754,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6%;弃权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81,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695%;反对754,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06%;弃权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9%。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574,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4%;反对707,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0%;弃权1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1,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637%;反对70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41%;弃权1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22%。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548,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4%;反对73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3%;弃权1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036%;反对732,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82%;弃权1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1%。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亚萍律师、钟华帅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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