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5-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注:以上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不含本次批准的担保额度)。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扩大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神”)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网神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网神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网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或“公司”)拟为网神就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担保期限根据届时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 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网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网神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授信及担保额度仅为网神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授信及担保金额尚需银行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网神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其良性发展,担保对象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同时公司已实际享有网神100%的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权等权利,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影响。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对网神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是综合考虑网神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符合公司及网神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49,500.00万元(不含本次批准的担保额度),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4.07%,占经审计总资产的43.69%,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2,317.70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占经审计总资产的10.9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49,500.00万元(不含本次批准的担保额度),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4.07%,占经审计总资产的43.69%,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2,317.70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占经审计总资产的10.92%。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5-044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1月24日以邮件方式发送。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继冉女士召集和主持,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修订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及相关制度。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神”)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是综合考虑网神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符合公司及网神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5-047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变更
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与其部分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亦不触及要约收购。
天津昕泽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泽明”)系持有公司3.26%股份的前十大股东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安叁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昕泽明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直接并通过控制奇安叁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源创志”)合计控制公司股份221,488,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46%。
本次权益变动系昕泽明的实际控制人由齐向东先生变更为刘威先生,变更后,齐向东先生与奇安叁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安源创志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99,24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20%。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齐向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奇安叁号发来的《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告知函》,奇安叁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昕泽明的实际控制人由齐向东先生变更为刘威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与奇安叁号、安源创志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齐向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9,561,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通过奇安叁号控制公司股份22,247,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通过安源创志控制公司股份49,679,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合计控制公司股份221,488,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46%。
本次权益变动后,齐向东先生与奇安叁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奇安叁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齐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权益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82,252,725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与其部分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变更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本次奇安叁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不会对奇安叁号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昕泽明仍为奇安叁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务。除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外,《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其他条款及相关事宜均未发生变化。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奇安叁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奇安叁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齐向东、安源创志、奇安叁号)。
4、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的6个月内,奇安叁号仍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八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同时,奇安叁号未来仍需持续遵守《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即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奇安叁号也将继续履行其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5、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奇安信-U
股票代码:688561
信息披露义务人1: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昕泽明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齐向东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102号楼3层33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B0092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昕泽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际控制人变更,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与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再合并计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少。不涉及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奇安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为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为齐向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3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奇安信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系奇安叁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昕泽明的实际控制人,同时系安源创志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与奇安叁号、安源创志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后,奇安叁号不再受齐向东先生间接控制,与齐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鉴于齐向东先生希望将更多精力集中于上市公司管理,经昕泽明股东一致同意,昕泽明的实际控制人由齐向东先生变更为刘威先生。因此,奇安叁号不再受齐向东先生间接控制,与齐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的6个月内,奇安叁号仍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八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同时,奇安叁号未来仍需持续遵守《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即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奇安叁号也将继续履行其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与奇安叁号、安源创志为一致行动人。齐向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9,561,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通过奇安叁号控制公司股份22,247,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通过安源创志控制公司股份49,679,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合计控制公司股份221,488,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46%。
本次权益变动后,齐向东先生与奇安叁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奇安叁号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再与齐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1月14日,经昕泽明股东一致同意,昕泽明的实际控制人由齐向东先生变更为刘威先生,齐向东先生已与刘威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系奇安叁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昕泽明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奇安叁号与齐向东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导致齐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下降。
三、信息披露人权益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与奇安叁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齐向东先生与安源创志仍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身份证明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信息披露义务人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信息披露义务人3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9、就本次权益变动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
10、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昕泽明科技有限公司
付君云
2025年11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齐向东
签字:
2025年11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齐向东
2025年11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1: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津昕泽明科技有限公司
付君云
2025年11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齐向东
签字:
2025年11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字: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齐向东
2025年11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1: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津昕泽明科技有限公司
付君云
2025年11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齐向东
签字:
2025年 11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字: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齐向东
2025年 1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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