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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11月份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份,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邑工贸”)、控股子公司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齐力”)、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锦旗”)、湖北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索通”)、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云铝”)、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预焙阳极”)、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炭材料”)、田东百矿三田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东百矿”)的授信业务提供了如下担保:

  单位: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金融机构授信要求,为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含等值外币),该担保额度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为临邑工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850.0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3,800.00万元;为索通齐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4,920.0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49,000.00万元,索通齐力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重庆锦旗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550.0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27,300.00万元,重庆锦旗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湖北索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7,150.0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65,000.00万元,湖北索通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索通云铝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6,194.55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20,000.00万元,索通云铝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嘉峪关预焙阳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1,500.0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81,200.00万元,嘉峪关预焙阳极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嘉峪关炭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4,110.0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65,700.00万元,嘉峪关炭材料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田东百矿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534.67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24,720.00万元,田东百矿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金融机构多以合同的提交审批时间为签署时间,同时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二)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

  

  (三)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合并口径财务数据。

  (四)湖北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

  

  (五)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

  

  (六)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

  

  (七)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

  

  (八)田东百矿三田碳素有限公司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保证范围: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保证范围: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坪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和被担保债权确定日孰晚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六)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33,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七)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九)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十)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等)。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临邑工贸、索通齐力、重庆锦旗、湖北索通、索通云铝、嘉峪关预焙阳极、嘉峪关炭材料、田东百矿为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次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临邑工贸、田东百矿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592,637.37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8.01%,实际担保余额为743,917.37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3.8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67,367.37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3.12%,实际担保余额为718,647.37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8.98%;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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