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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61版)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下转C63版)

  (上接C61版)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六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六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六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提出,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六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六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六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六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六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六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七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七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七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七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四节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七五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一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七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第一七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七八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优化、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七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八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八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八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八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八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八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八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八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八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上公告。

  第一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九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九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相关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九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九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九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九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九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九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九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章程制定或修改涉及公司党组织内容时,应征询公司党群工作部门意见。

  第二○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九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一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一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一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一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一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7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3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出席情况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召开公司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3次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如期召开。在保障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本次监事会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共3人,参加表决的监事有:王来春先生、高岩蕊女士、李智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3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1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9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出席情况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召开公司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9次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如期召开。在保障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本次董事会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材料同时提交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共7人,参加表决的董事有:江国金先生、张德国先生、郭斐女士、郑合山先生、张念春先生、汪平先生、马莺女士,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拟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组织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议案》。

  6.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9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3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9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3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

  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对比如下:

  

  (下转C6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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