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5-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步森股份”)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予以撤销,原监事会成员职务自然免除,同时取消监事会主席职务,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除相关修订条款外,公司现行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手续,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以上《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5-068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11月27日以电话通知、微信通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小明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予以撤销,原监事会成员职务自然免除,同时取消监事会主席职务,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除相关修订条款外,公司现行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手续,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以上《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信息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433号金沙中心3-1号楼3楼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4、《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现提议续聘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以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根据行业标准及实际工作情况,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年度审计报酬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5-06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11月27日以电话通知、微信通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宝文先生主持,全体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意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起,公司监事会予以撤销,原监事会成员职务自然免除,同时取消监事会主席职务,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承诺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履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续聘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5-072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4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无异议;
3、本次聘任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府嘉盈”)
成立日期:2006年3月16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3号院1号楼1层1-8-379
首席合伙人:申利超
2024年度末合伙人数量34人;
2024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62人;
2024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7人;
2024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761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436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4351万元。
2024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家、主要行业包含制造业3家、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家、农、林、牧、渔业1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家,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80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国府嘉盈已计提职业风险金633.76万元,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会【2015】13号等规定。
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3、诚信记录
国府嘉盈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8名执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人员0人次、行政处罚人员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人员6人次、自律监管措施人员0人次和纪律处分人员0人次(以上监督管理措施均不是执业人员在北京国府嘉盈执业期间收到)。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于蕾女士,201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起从事审计业务, 2024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 份。
签字会计师魏健,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
独立复核人刘凤兰女士,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起从事审计业务,2024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2 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以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根据行业标准及实际工作情况,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年度审计报酬事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国府嘉盈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符合独立性要求,因此同意续聘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国府嘉盈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国府嘉盈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续聘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照,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长办公室具体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资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随时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等相关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相关内幕信息经公司内部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规定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向浙江证监局报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区填报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表。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当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属于公司内幕知情人情况时,公司及内幕知情人应该履行以下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按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区更新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2日内依据监管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效组成部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予以撤销,原监事会成员职务自然免除,同时取消监事会主席职务,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公司章程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下转C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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