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7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公告编号:2025-1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香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以下简称“香江科技”)为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人,以下简称“系统工程”)就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部)(债权人,以下简称“兴隆农商行”)银行借款等事宜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2,8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未超过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未设置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授权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号:2025-038、2025-07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香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3.债权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部)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2,800.00万元
6.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款所述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
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合同,则保证期间为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商业汇票贴现的,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乙方同意继续按原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发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乙方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行使代位权所发生的费用、行使撤销权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的保证人及债务人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融资需求,故开展本次担保。
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464,301.3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0.73%。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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