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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3               证券简称:陆家嘴             公告编号:临2025-045

  900932                                 陆家B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资助对象:北京三里屯南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里屯公司”)。

  资助方式:有息借款。

  资助金额:12亿元人民币。

  资助期限:3年。

  资助利率:年利率0.35%。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金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上海东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袤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0%股权,锦洋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权。在保障后续建设、运营所需资金的基础上,东袤公司以闲置盈余资金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含股东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

  锦洋有限公司指定北京三里屯公司接受本次财务资助人民币12亿元。2025年12月1日,东袤公司与北京三里屯公司、锦洋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根据上述《贷款协议》,本次财务资助期限为3年,年利率0.35%,按季付息,可分期或一次性提款,到期一次性还本,并由锦洋有限公司提供增信措施。

  上述北京三里屯公司、锦洋有限公司同为太古地产有限公司间接持股100%公司。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20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5年度(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日)向符合条件的财务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新增净额不超过30亿元。本次财务资助对象、金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东袤公司闲置盈余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东袤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符合双方股东利益。本次财务资助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北京三里屯南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7736E

  (三)成立时间:2007年 01月15日

  (四)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6号5层508室

  (五)法定代表人:龙雁仪

  (六)注册资本:人民币159,800.00万元

  (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八)股东:ABBEY HEAD COMPANY LIMITED持股比例100%

  (九)经营范围:物业管理、装修及维护;出租所购置的自有商业用房(不含限制性项目);信息咨询、投资咨询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化妆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珠宝首饰、钟表、家具、家居用品、家电的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十)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数据已经审计。

  (十一)北京三里屯公司资信情况正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十二)北京三里屯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三)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向北京三里屯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共计19亿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资助对象:北京三里屯南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助方式:有息借款

  (三)资助金额:人民币12亿元

  (四)资助期限:3年,可分期或一次性提款,到期一次性还本

  (五)资助利率:年利率0.35%

  (六)利息支付:按季付息

  (七)资金用途:经营周转

  (八)违约责任:如北京三里屯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协议项下贷款及贷款利息,东袤公司除要求其立即偿还款项外,还有权要求其按协议约定的年利率标准基础上加收30%支付违约金。

  (九)承诺:如果北京三里屯公司逾期履行债务的,东袤公司有权选择以锦洋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袤公司40%股权分红款予以抵扣。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东袤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业务开展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盈余资金开展财务资助,有利于提升闲置盈余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北京三里屯公司资信情况正常,公司将密切关注北京三里屯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

  同时,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采取了相关风险防范措施。锦洋有限公司承诺:如果北京三里屯公司逾期履行债务的,东袤公司有权选择以锦洋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袤公司40%股权分红款予以抵扣。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包含本次财务资助额度在内,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总余额为人民币47.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7%。其中: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人民币4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47%。

  公司不存在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未收回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663               证券简称:陆家嘴             公告编号:临2025-044

  900932                                 陆家B股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33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8935美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并经公司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度中期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35,153,67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8,725,227.88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3.1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633元人民币。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69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697元人民币。

  (4)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633元人民币。

  3.2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本次利润分配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5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7.0843)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8935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08042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08935美元(含税)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08935美元(含税)发放现金红利。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邮箱:invest@ljz.com.cn

  联系部门: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848801

  联系传真:021-33848818

  特此公告。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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