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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共计3个议案,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股东会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大永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6人,代表股份数为100,44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9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数为100,08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3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数为35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3%。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0,38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0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649%;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0,4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31%;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0,42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55%;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吴莎律师、李海军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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