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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ST炼石     公告编号:2025-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5年11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或“法院”)作出(2025)川01破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2025年12月1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成都中院提交了《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由炼石航空在管理人监督下执行。

  经管理人监督,截至2025年12月1日,炼石航空已完成《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工作:

  1.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剩余未支付的也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提存;

  2.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以及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剩余未分配的也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提存;

  3.重整投资人依照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已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且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

  管理人于2025年12月1日向成都中院提交《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同日,公司及管理人向成都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裁定终结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的报告》,提请成都中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转增股票的分配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以炼石航空总股本873,100,876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522,987,424股。前述522,987,424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1)转增股票中200,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2)转增股票中322,987,424股用于偿付债务。截至2025年11月27日,公司为执行重整计划而转增的522,987,424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其中379,290,774股为首发后限售股,143,696,65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873,100,876股增至1,396,088,300股。上述522,987,424股转增股份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证券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完成提存、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或完成提存系《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之一。为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在管理人的协助下,向成都中院请求以司法协助执行的方式将登记在管理人证券账户的转增股票另行扣划至重整投资人及相关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管理人证券账户中的512,853,511股转增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其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九条第三款“重整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原有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重整计划新取得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应当一同遵守前述锁定要求。”因炼石航空重整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如下:

  1、控股股东四川发展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持有201,484,817股股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持有69,368,005股股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申万菱信基金-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引领资本1号大股东增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原有股份12,117,726股股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原有股份,也即锁定期自2025年11月13日至2028年11月12日。

  2、控股股东四川发展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以股抵债新取得147,319,701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约为10.55%),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以股抵债新取得31,971,073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约为2.29%)根据重整计划新取得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即限售期自2025年12月2日至2028年12月1日;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风险提示

  1、2025年4月16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2、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已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及管理人已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后续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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