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5-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1号中铜大厦3222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孙成余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 637,489,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168%,其中:关联股东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37,469,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158%,需回避表决。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63人,代表股份89,222,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61人,代表股份89,202,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2人,代表股份89,212,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1人,代表股份89,202,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0%。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云铜香港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95,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65%;
反对1,717,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3%;
弃权4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85,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62%;
反对1,717,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5%;
弃权4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对此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637,469,718股、39,736,165股。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 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铜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90,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10%;
反对1,71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3%;
弃权4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80,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07%;
反对1,71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5%;
弃权4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对此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637,469,718股、39,736,165股。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宸以、张欣馨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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