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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四)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七)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九)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十)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条前款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新增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成员包括职工董事一人,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董事会授权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标准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审核公司整体薪酬政策和年度薪酬总额,并对薪酬政策以及年度薪酬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承担召集人。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审议如下重大事项:(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事项;(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五)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六)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捐赠事项;(七)在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公司进行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授权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以上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审议如下重大事项:(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事项;(二)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的“交易”,系指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的交易。(三)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四)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1、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2、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五)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公司进行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授权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达到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经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以上事项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十万元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百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六)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但是提供担保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百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删除/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删除第一百二十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删除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删除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删除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删除/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新增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另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司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二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二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第一节监事/删除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删除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第二节监事会/删除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删除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十年。/删除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如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80%;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40%;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取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细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并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八)其他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2、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以上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80%;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40%;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细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并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八)其他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新增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九章通知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等方式发出。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电话、公告等方式发出。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等方式发出。/删除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新增第一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四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六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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