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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78          证券简称:珠江钢琴       公告编号:2025-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日15: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38号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文化中心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8人,代表股份921,347,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93,737,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7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5人,代表股份227,609,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4人,代表股份4,832,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4人,代表股份4,832,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均已向公司董事会履行了请假程序;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55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0%;反对3,78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9%;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72%;反对3,78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293%;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和监事,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动解除,唐和平先生、钞爱明先生、朱建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对监事会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审议通过议案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551,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0%;反对3,78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9%;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13%;反对3,78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293%;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3%。

  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通过议案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341,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2%;反对3,99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6%;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59%;反对3,99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748%;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3%。

  注:注:以上若出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彭明致律师、陈妍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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