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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 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百花医药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系米恩华、杨小玲之子)、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建城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于2025年12月1日到期,各方一致行动关系自到期之日起自动解除。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和李建城先生于2024年12月2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各方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协议各方事先确定的一致的投票意见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行使表决权,向股东会行使提案权,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若协议各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协议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届满可由各方协商续签。

  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有效期内,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和李建城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均严格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情形。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建城先生于2024年12月2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协议有效期一年,截至2025年12月1日,该协议有效期满,经各方友好协商,到期后确认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与李建城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

  三、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系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79,525,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8%。其中,米在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4,559,4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9%;米恩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5,764,5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0%;杨小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9,201,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与李建城先生于2024年12月2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一致行动人李建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三位共同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建城先生合并持有公司股份94,525,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8%。

  《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于2025年12月1日到期,经各方友好协商,到期后确认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城先生不再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四、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及控制结构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米在齐先生(系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79,525,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8%。其中,米在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4,559,4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9%;米恩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5,764,5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0%;杨小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9,201,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李建城先生不再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的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1.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持股情况

  

  2.李建城先生持股情况

  

  五、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李建城先生若减持公司股份,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减持的规定以及其作出的相关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即2025年12月2日)起六(6)个月内,承诺人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已持有的股份及在此期间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

  2.在上述不减持承诺期届满后,若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各项规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承诺人在减持股份时,其减持额度与原一致行动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的减持额度仍将予以合并计算。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1%)。

  (2)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2%)。

  (3)在规定的不得减持期间内(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窗口期、重大事项敏感期等),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其他承诺

  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如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就股东减持股份出台新的规定,承诺人承诺将同样严格遵守。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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