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5-09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际)的附属公司CSI MTN Limited(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被担保人)于2022年3月29日设立境外中期票据计划(以下简称中票计划),此中票计划由中信证券国际提供担保。根据存续票据到期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发行人于2025年12月3日、12月4日在中票计划下发行两笔票据,发行金额合计1.832亿美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在中票计划下已发行票据的本金余额合计27.79亿美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再次授权公司发行境内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本次担保在上述授权范围之内。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证券国际、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契据》,中信证券国际作为担保人就发行人在中票计划下发行的票据,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2025年12月3日、12月4日,发行人在该中票计划下发行两笔票据,发行金额合计1.832亿美元,由中信证券国际提供担保。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被担保人在其中票计划下发行中期票据,实际用途为补充担保人集团的营运资金。被担保人CSI MTN Limited是公司为境外债务融资专门设立的票据发行主体,执行公司和担保人的融资决定,公司通过中信证券国际对其持有100%控股权,能够及时掌握其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 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再次授权公司发行境内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根据该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总司库共同组成获授权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全权办理发行相关的全部事项。本次担保在上述授权范围之内,符合该议案所述目的和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中信证券国际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担保中期票据计划项下发行票据的议案》,同意对发行人在中票计划下发行的票据提供担保。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983.54亿元(全部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67.67%。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5-09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已受理并正式立案,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为37名被告之一;
● 涉诉的金额: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828,167.34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 华南公司的前身是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2020年1月,广州证券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本案为公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就该案涉及的潜在损失均已在收购交割之前予以充分考虑,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2025年12月3日,华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民终690号],裁定维持石家庄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01民初150号],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1.原告: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吴彩泉、肖建辉
2.被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公司等37名相关法人主体或自然人
3.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4.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诉讼请求
根据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东旭光电赔偿11名原告因虚假陈述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28,167.34元;
2.依法判决除东旭光电以外的其他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37名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根据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起诉称:东旭光电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已退市。本案原告均为证券市场投资者。因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等行为,东旭光电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案所有原告的交易行为与东旭光电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东旭光电应依法对原告诉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州证券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63条、第173条、第193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等规定,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年4月9日,华南公司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
2025年8月8日,华南公司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01民初150号]。2025年8月15日,华南公司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
2025年12月3日,华南公司收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民终690号],裁定驳回华南公司等8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含)至2024年7月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4年7月5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证券代码:000413),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828,167.34元,鉴于本案审理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本案为公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就本案涉及的潜在损失均已在交割之前予以充分考虑,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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