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9 证券简称:久日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化学品(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信息)以及大晶信息的全资子公司晶虹生物化学(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虹生物)和科利生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生物)、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徐州大晶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久日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新材)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涉案金额约为26,097,889.91元(因涉及相关利息,实际给付的金额以判决执行的金额为准,同时因二审判决中未提及二审补充鉴定费的具体金额,故前述涉案金额中不包含二审补充鉴定费)。其中建设工程款20,694,035.04元、案件其他相关费用3,632,537.00元及相关利息约2,571,317.87元(以截至2025年7月2日为计息时间预估),减去应由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南通长城)向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800,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前期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事项在二审判决中涉及的工程款利息及部分费用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二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南通长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南通长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20,606,460.00元。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22年4月13日向法院提交应诉材料,并于2022年5月20日提交《民事反诉状》。
2024年2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382民初3023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2024年2月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对案件提起上诉;2024年5月1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苏03民终4023号】和《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5年7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3民终4023号】(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2025年7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2025年8月1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0382执300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在二审判决强制执行生效的情形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通长城仍未依法履行执行义务,即:被执行人南通长城向申请执行人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交付票面金额为59,805,733.50元增值税发票。
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于2025年8月21日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1月11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5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5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0382民初14558号】《民事调解书》。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案件的案号
(2025)苏0382民初14558号
2.立案时间
2025年8月27日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大晶新材
原告二:晶虹生物
原告三:科利生物
原告四:大晶信息
被 告:南通长城
4.事实和理由
2016年,四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千吨级光刻胶及配套试剂项目等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日做出(2024)苏03民终4023号民事判决,确认四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0,694,035.04元及利息。
上述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票面金额为59,805,733.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付款部分),另外被告还应向原告交付金额为20,694,035.0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原告书面催告后,被告仍拒绝交付发票,原告因无法取得合法进项抵扣凭证而额外承担增值税税款以及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造成四原告损失2,0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系被告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被告拒不履行开票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直接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金额为20,694,035.0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被告未依法交付发票,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开具发票导致的税款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暂计);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一:晶虹生物
申请人二:科利生物
被申请人:南通长城
1.申请事项
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配合移交光刻胶专用溶剂和脂肪醇制备技改项目、电子基础材料开发及生物医药原料技改项目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2.事实和理由
201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承建光刻胶专用溶剂和脂肪醇制备技改项目、电子基础材料开发及生物医药原料技改项目。《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约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至今为止,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资料移交及签章等义务,导致光刻胶专用溶剂项目、生物医药项目尚未办理竣工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系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拒不履行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已构成违约,直接导致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
(三)《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1.被告南通长城向原告交付票面金额为80,507,768.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24)苏03民终4023号判决为准】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税务部门无法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另行协商;利息发票按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开具)。
2.被告南通长城承担原告垫付税金约260万元,上述款项原告垫付后,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3民终4023号民事判决中原告应付被告工程款20,694,035.04元抵扣。
3.被告在一个月内(2025年12月31日前)配合移交光刻胶专用溶剂和脂肪醇制备技改项目、电子基础材料开发及生物医药原料技改项目的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4.双方因本案引发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争议。
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大晶新材负担,原告大晶新材可将该费用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3民终4023号民事判决中原告应付被告工程款20,694,035.04元予以抵扣。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前期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事项在二审判决中涉及的工程款利息及部分费用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二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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