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5-L7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的通知,京基集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自然人刘丹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的事项已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京基集团于2025年11月13日与自然人刘丹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京基集团以2.42元/股的价格向刘丹女士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74,991,33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为人民币181,479,021.0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L76)。

  二、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的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京基集团与刘丹女士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5年12月4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过户日期为2025年12月3日。本次协议转让办理情况与前期披露情况、协议约定安排一致。

  过户后转让双方持股变化情况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刘丹女士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