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5-06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均出席本次董事会。
● 本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1月28日发出,会议于2025年12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莫鼎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胡永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免去其总经济师职务。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胡永红先生简历
胡永红先生,1970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国籍,无海外居留权,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企业管理部(改革办公室)部长。2012年10月至2016年1月任公司考核审计部部长;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任公司监事、考核审计部部长;2019年11月至 2020年6月任公司总经济师、考核审计部部长;2020年6月至2024年7月任公司总经济师,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任公司总经济师、企业管理部(改革办公室)部长;2025年12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企业管理部(改革办公室)部长。
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5-061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尼龙新材料项目达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由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的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尼龙新材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该项目”),在日前进行的72小时满负荷性能考核中,己二腈装置各项关键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或优于设计值,产品质量稳定可控,系统运行平稳高效,目前已全面达产并转入高效稳定的运行阶段。
该项目正式达产后,将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市场的供货能力,提升公司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受国家相关行业政策、经济运行周期及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影响,该项目可能面临产品销售价格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竞争加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5-062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下属孙公司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被告三十一)。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宁波”)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获悉赛鼎宁波涉及胡菊玲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案基本信息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胡菊玲等人
诉讼代表人:陈群星、巫春霞、魏伟、王玲玲、魏波
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钟玉
被告六:王瑜
被告七:徐曙
被告八:张丽雄(曾用名张丽芹)
被告九:吴晓雁
被告十:肖鹏
被告十一:隋国军
被告十二:苏中锋
被告十三:单润泽
被告十四:刘劲松
被告十五:杜文静
被告十六:邵明圆
被告十七:张艳红
被告十八:吴炎
被告十九:闫桂新
被告二十:包冠乾
被告二十一:吕晓金
被告二十二:那宝立
被告二十三:王栋晗
被告二十四:钟凯
被告二十五:包晓鸥
被告二十六:张斌
被告二十七:黄克波
被告二十八:阮家琪
被告二十九: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被告三十一: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二: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三十四:江晓
被告三十五:邱志强
被告三十六:郑龙兴
被告三十七:李海林
被告三十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十九: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二)本案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 本案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胡菊玲等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暂计人民币4,139,231,467.68元;
2.请求法院判令除被告一外其余所有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所有被告共同向原告诉讼代表人陈群星、巫春霞、魏伟、王玲玲、魏波支付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鉴定费、测算辅助费等费用,暂定人民币3,00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经初步核实,赛鼎宁波不存在明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而予以配合的情形,同时本案被告多达四十名,赛鼎宁波并非本案主要责任主体。公司初步评估,本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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