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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97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公告编号:2025-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于2025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5023号)。因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转债项目中涉嫌持续督导业务未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5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一创投行立案。

  2025年12月5日,一创投行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2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创投行涉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一创投行涉嫌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

  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是一创投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283.02元,并处以12,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已督促一创投行切实以案为鉴,一创投行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整改到位,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管控,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创投行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和一创投行的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一创投行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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