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5-070
转债代码:118033 转债简称:华特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前期相关诉讼“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前期相关诉讼“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为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前期相关诉讼“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无法预计对相关诉讼后续判决结果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或双方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截至目前,“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诉赖明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和“公司诉赖明贵违约一案”均系因《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履行发生的三起具有关联的案件。
一、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3月,公司收到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传票,赖明贵以公司未按照《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约定,拒绝提供包装物,拖延试生产进度,严重阻碍试生产的正常进行,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赖明贵和公司于2022年4月6日所签《合作协议》、2022年10月14日所签《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退还赖明贵已依约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公司负担(以下简称“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年4月,公司就与赖明贵、四川中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氟能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2022年4月6日《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以及2022年10月14日《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合法有效,赖明贵、中氟能公司应继续履行;赖明贵按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中氟能公司51%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中氟能公司应予配合;赖明贵向华特公司支付的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归公司所有;赖明贵、中氟能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赖明贵、中氟能公司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赖明贵、中氟能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合作项目进展暨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以下简称“公司诉赖明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公司收到赖明贵诉公司传票后,向承办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就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18民辖终16号终审裁定,公司上诉的管辖异议成立,认为一审裁定不当,撤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5)川1803民初60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前期,因公司与赖明贵方已有初步和解意向,同意就股权转让事项进行协商处理,为节约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纠纷,双方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庭审的申请,公司收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原定开庭取消,另行安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提起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另,公司诉赖明贵、四川中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罗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0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06民初16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以下简称“公司诉赖明贵违约一案”)。
截至目前,上述“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诉赖明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和“公司诉赖明贵违约一案”均系因《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履行发生的三起具有关联的案件。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与赖明贵、中氟能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4月立案,赖明贵方在本案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6民初58-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公司已就上述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还在法院审理程序中。
三、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
就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收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该案已于2025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18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对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赖明贵与被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签订的《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以及于2022年10月14日签订的《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于2025年5月30日解除;被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明贵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3,100元,由被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公司将提起上诉,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上述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四、相关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前期相关诉讼“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无法预计对相关诉讼后续判决结果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或双方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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