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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 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ST联合      公告编号:2025-临09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7,675,170.43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预计将对公司利润产生正向影响,具体的影响金额尚不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户外”)收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赣0113执恢152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原告):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被告一):南京淳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淳璞”)

  被执行人(被告二):云南云花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云花谷”)

  被执行人(被告三):南京火车来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火车来斯”)

  被执行人(被告四):许翌星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旅户外作为原告,向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许翌星就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红谷滩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3-临099《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4年2月5日,国旅户外收到红谷滩法院于2024年2月4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赣0113民初16292号],判决结果如下:一、限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国旅户外预付款余额及票务独家经营收益人民币13,662,336.86元;二、限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36,418.46元;三、限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旅户外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费用人民币52,150.94元;四、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淳璞持有的南京火车来斯52.5%的股权、云南云花谷53.33%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淳璞所有的南京三国村景区经营权及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云南云花谷所有的昆明云花谷景区经营权及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火车来斯所有的南京火车来斯景区的经营权及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八、被告许翌星对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被告许翌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追偿;十、驳回原告国旅户外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4-临005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4年3月26日,红谷滩法院出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4)赣0113执3547号],红谷滩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4-临023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4年8月,国旅户外收到红谷滩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赣0113执3547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南京火车来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南京火车来斯景区全部地上附着物及景区经营办公设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4-临051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年9月6日,红谷滩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4)赣0113执3547号案件的执行。2024年10月,红谷滩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4)赣 0113 执恢 1528 号],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南京火车来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南京火车来斯景区全部地上附着物及景区经营办公设备;二、拍卖被执行人南京淳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南京三国村景区全部地上附着物及景区经营办公设备。法院已挂网拍卖南京火车来斯景区全部地上附着物及景区经营办公设备,2025年8月2日第一次拍卖结束,已流拍。

  二、目前进展情况

  2025年12月,红谷滩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2024)赣0113执恢1528号],内容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淳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云花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南京火车来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翌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9月2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南京火车来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南京火车来斯景区全部地上附着物及景区经营办公设备。经依法评估,确定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地上附着物及景区经营办公设备的参考价为4880900元。2025年7月2日,本院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本院于2025年8月1日10时至2025年8月2日10时止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流拍价为3416630元。2025年10月30日,本院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并于2025年11月14日10时至2025年11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流拍价为2733304元。202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277517C)申请以二拍流拍价2733304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火车来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南京火车来斯景区全部地上附着物及景区经营办公设备【具体地上附作物及景区经营办公设备清单详见苏中资评报字(2025)第8003号《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南京火车莱斯景区部分内容,不含A2门廊、A3木屋、F2木屋、F3木屋、F4木屋、F5木屋】的查封。

  2、将被执行人南京火车来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南京火车来斯景区全部地上附着物及景区经营办公设备【具体地上附作物及景区经营办公设备清单详见苏中资评报字(2025)第8003号《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南京火车莱斯景区部分内容,不含A2门廊、A3木屋、F2木屋、F3木屋、F4木屋、F5木屋】作价273330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277517C)抵偿被执行人南京火车来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备注:抵债金额应当扣除申请执行人应当垫付的本案部分执行费29733.04元)。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地上附着物及景区经营办公设备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277517C)时起转移。

  3、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277517C)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预计将对公司利润产生正向影响,具体的影响金额尚不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4)赣0113执恢1528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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