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5-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网络发布服务款项71,445,364.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或“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全部坏账准备。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互联”)作为原告,就新普互联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或“被告”或“被执行人”)签署的两份《广告发布合同》服务款项问题,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恒大地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普互联支付广告服务费71,445,364.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1,445,364.4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6月21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一审判决生效后,新普互联就恒大地产履行前述判决书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12月4日、2025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二、进展情况
近日,新普互联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粤0305执8616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新普互联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5民初1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下:
注:1.由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出具判决结果,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案件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2.上述表格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2.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3-066),于2024年1月18日、2024年4月16日、2024年8月30日、2025年3月15日、2025年4月30日、2025年6月10日、2025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2024-020、2024-073、2025-006、2025-027、2025-035、2025-041),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及2024年12月4日、2025年5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5-030),于2025年10月2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注:1.北京某移动电视有限公司原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1,790.56万元,增加诉讼请求人民币987.46万元。
2.本表仅列示前期已披露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进展情况。
3.原告朱某某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赔偿朱某某投资差额损失136,206元、交易手续费损失381.71元、印花税损失243.84元,合计136,831.55元;(2)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朱某某的投资及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应当赔偿朱某某的投资损失。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某赔偿投资损失36,952.83元;(2)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尚处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上诉。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间内,经综合研判、评估后决定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恒大地产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全部坏账准备。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5)粤0305执8616号);
2.《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初6712号)。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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