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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25-1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0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0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0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存友先生因公出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万雨帆先生主持会议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7人,代表股份990,843,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03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976,409,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684%。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293人,代表股份14,433,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3%。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4人,代表股份14,435,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4%。

  5.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参与沂源至邹城高速投标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6,564,176股,回避表决776,564,176股;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497,537股,回避表决92,497,53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若中标,公司相关中标主体将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7的比例与招标人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或按照不低于【联合体中标价的1/7×(本单位在《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内部分工所占总工程量比例)】以货币形式与招标人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2.《关于参与潍坊至沂源高速施工一标段投标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6,564,176股,回避表决776,564,176股;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497,537股,回避表决92,497,53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若中标,公司相关中标主体将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7的比例与招标人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或按照不低于【联合体中标价的1/7×(本单位在《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内部分工所占总工程量比例)】以货币形式与招标人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3.《关于参与潍邹高速昌乐联络线工程投标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6,564,176股,回避表决776,564,176股;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497,537股,回避表决92,497,53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若中标,公司相关中标主体将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7的比例与招标人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或按照不低于【联合体中标价的1/7×(本单位在《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内部分工所占总工程量比例)】以货币形式与招标人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付胜涛、陈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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