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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6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向工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8,0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严炜、宋德明、许峥、穆茂武、曹一欢、徐功胜和淦贵生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50,000万元期限为十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向华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80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永鼎盛达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9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盛达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淦贵生、张晓峰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5、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6、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古北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光电子向兴业银行上海古北支行申请5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光电子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7、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分行”)签署《差额补足还款协议》,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向中行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武汉同芯鼎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67,200万元。

  (二) 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5-009、临2025-031)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注:东部超导股东中,致鼎兢业和致鼎慧忠为东部超导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其他股东为东部超导新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对其股权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回购义务,故未根据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泰富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严炜、宋德明、许峥、穆茂武、曹一欢、徐功胜和淦贵生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

  债务人: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行期限届满日。前款所述“债务的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盛达电缆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900万元

  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偾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盛达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淦贵生、张晓峰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二)《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4、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

  债务人:上海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保证范围: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二、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四、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五、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三)《差额补足还款协议》

  1、甲方(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

  乙方(债务人):武汉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差额补足还款责任范围:差额补足还款责任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差额补足还款责任发生情形:1、乙方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包括甲方宣布授信提前到期日)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或偿还义务;2、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发生严重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其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武汉同芯鼎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 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38,5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302,615.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7.68%,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 212,235.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8.51%。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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