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股份”或“公司”)股东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实集团”)与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丰投资”)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杭实集团、协丰投资变更为杭实集团。
●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杭实集团及协丰投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杭实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56,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6.78%;协丰投资直接持有公司5,712,9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5%;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 公司股东杭实集团、协丰投资承诺,未来如有减持计划,将在遵循已作出的承诺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终止情况
(一)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8年3月26日,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涉及公司股东权利的一切重大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具体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共同行使对公司的股东权利,在任何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股东大会投票、董事任命或委派、财务、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均保持一致行动;
2、如果经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股东大会投票、董事任命或委派、财务、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的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仍采取一致行动,协丰投资同意以杭实集团的意见为准行使相关事项的表决权;
3、《一致行动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公司在中国境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五年之日终止。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均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在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投票、决策等方面不存在分歧,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 一致行动协议终止情况
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分别于2025年12月11日向公司发出《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且不再续期的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1、经双方友好协商,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一致同意《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25年12月11日到期终止,且不再续期;
2、双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均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在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投票、决策等方面不存在分歧,未发生任何一方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双方之间以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董事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一致行动协议不再续期的原因
(一)协丰投资与杭实集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
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实现核心员工激励的双重考虑,协丰投资于2013年作为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而成为公司股东。
2018年3月26日,公司当时的全体股东杭实集团、株式会社T&K TOKA、协丰投资签署《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结构调整协议书》,共同讨论和确定持续走市场化道路有利于公司发展,实现IPO是公司未来的重要目标之一,并一致同意对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进行调整,由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在涉及股东权利的一切重大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协丰投资持股比例较低,杭实集团是唯一持股超过30%的股东
协丰投资作为公司IPO前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自2013年入股以来持有公司股份已超过10年,在协丰投资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经营始终保持稳健态势,协丰投资在公司上市时确定的锁定期届满后已进行部分减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协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已由上市之初的4.00%降低至1.35%,其合伙人已由38名减少为13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杭实集团持有公司36.78%股份比例,是唯一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的股东,即便《一致行动协议》不再续期,杭实集团持股比例相较现第二大股东株式会社T&K TOKA仍具有明显优势。
(三)公司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稳定的现代企业治理体系
自2020年12月上市以来,公司持续优化治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内部控制效能,已形成一套健全、透明且运行有效的现代企业治理体系,无需一致行动关系在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
综上,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共同决定《一致行动协议》于到期终止后不再续期。双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其自身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并均将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杭实集团、协丰投资变更为杭实集团。
杭实集团通过直接持股可支配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过30%,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其余股东可实际支配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均不超过30%,杭实集团能够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1.6条第(二)项关于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标准。
四、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各方减持限制说明
针对《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不再续期的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1、双方作出不再续期《一致行动协议》的决定,不存在任何分散减持、规避减持承诺及/或规避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减持套现的主观意图,亦无意通过减少相应减持约束而获益。
2、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上市时所作的减持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双方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且不再续期,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所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所致,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的变动。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双方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杭实集团、协丰投资直接持有的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13%,具体如下:
(二) 本次权益变动后双方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杭实集团直接持有的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6.78%,协丰投资直接持有的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5%,具体如下:
六、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控制权变更,具有客观真实的原因和背景,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杭实集团。公司将持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正常运转,保证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机制的规范运行。同时,公司将敦促公司主要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变动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人员、财务、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控制权结构清晰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七、 律师意见
(一)在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一致同意《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12月11日到期终止且不再续期的情况下,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随之终止。
(二)公司认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杭实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原则和标准。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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