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雅安普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普汇”)、宜宾陆华智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陆华智投”)、北京中未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未能”)均系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自科技”)全资子公司四川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未来”)的全资子公司,故雅安普汇、宜宾陆华智投及北京中未能均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雅安普汇提供的担保金额为424.00万元,公司本次为宜宾陆华智投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60.00万元,公司本次为北京中未能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中自未来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667.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0。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担保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近日全资子公司雅安普汇、宜宾陆华智投及北京中未能均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雅安普汇以售后回租方式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赢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为424.00万元,融资期限为10年。公司与永赢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雅安普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自未来与永赢租赁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为雅安普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为100.00万元的质押担保,雅安普汇与永赢租赁签订了《质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雅安普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和最高本金数额为459.68万元的抵押担保,以上担保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2、宜宾陆华智投以售后回租方式与永赢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为660.00万元,融资期限为10年。公司与永赢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宜宾陆华智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自未来与永赢租赁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为宜宾陆华智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为200.00万元的质押担保,宜宾陆华智投与永赢租赁签订了《质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宜宾陆华智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和最高本金数额为898.40万元的抵押担保,以上担保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3、北京中未能以售后回租方式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租赁”)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合计为630.00万元,融资期限均为8年。《融资租赁合同》均约定公司为北京中未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自未来与浙银租赁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为北京中未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为2,000.00万元的质押担保,北京中未能与浙银租赁签订了《质押合同》,为北京中未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以上担保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二)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对外提供合计不超过25亿元担保额度(可滚动使用),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其中,公司为中自未来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8亿元。前述担保额度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同时由相关被授权人签署有关担保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
本次担保事项在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三)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雅安普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宜宾陆华智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3、北京中未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雅安普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公司于2025年3月取得被担保人雅安普汇的实际控制权,雅安普汇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2、宜宾陆华智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公司于2025年1月取得被担保人宜宾陆华智投的实际控制权,宜宾陆华智投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3、北京中未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被担保人北京中未能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雅安普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合同
债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雅安普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其中租金初始金额为424.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抵押人:雅安普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债务人:雅安普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标的为雅安恒成精密刀具有限公司1,927.86KWP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
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为459.68万元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债务人被要求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3、质押合同
(1)雅安普汇与永赢租赁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雅安普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债务人:雅安普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763.00万元的应收账款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租金初始金额为424.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中自未来与永赢租赁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四川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雅安普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中自未来持有的雅安普汇100.00%股权
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0万元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二)宜宾陆华智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1、保证合同
债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宜宾陆华智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租金初始金额为66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抵押人:宜宾陆华智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债务人:宜宾陆华智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标的为宜宾南溪酒业酿造车间3,000KWP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
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为898.40万元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债务人被要求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3、质押合同
(1)宜宾陆华智投与永赢租赁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宜宾陆华智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债务人:宜宾陆华智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1,048.00万元的应收账款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租金初始金额为66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中自未来与永赢租赁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四川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宜宾陆华智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中自未来持有的宜宾陆华智投100.00%股权
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为200.00万元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三)北京中未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1、保证条款
公司、北京中未能和浙银租赁共同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本金分别为190.00万元和440.00万元,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均存在公司作为担保方的保证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债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北京中未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租赁本金合计630.00万元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担保期间: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2、质押合同
(1)北京中未能与浙银租赁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北京中未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北京中未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位于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9号13号楼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冰上运动中心屋顶965.55KW,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9号16号楼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极氪空间、FILA屋顶249.075KW,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9号2号楼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Hi-Fun篮球公园屋顶214.02KW,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9号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冰上运动中心620.07KW光伏电站所产生的包括电费收入、补贴收入在内的所有收益。
担保金额:质押权人依据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租赁本金合计63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债务人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其他所有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中自未来与浙银租赁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四川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北京中未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中自未来持有的北京中未能100.00%股权
担保金额:主债权最高债权额不超过2,00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债务人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其他所有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雅安普汇、宜宾陆华智投及北京中未能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担保额度是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同意的范围内进行的,雅安普汇、宜宾陆华智投及北京中未能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5,667.00万元(含本次担保),均为对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9.5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或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