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5-1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一)。
5.会议主持人:许加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7,292,7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518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1,992,57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015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7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300,21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036%。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5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759,71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189%。
会议由许加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96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54%;反对1,452,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75%;弃权1,3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2,96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54%;反对1,452,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75%;弃权1,3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常熟光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562,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5%;反对1,508,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权2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4,02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62%;反对1,508,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9%;弃权2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3,808,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56%;反对2,151,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6%;弃权1,3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2,275,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012%;反对2,151,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7%;弃权1,3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616,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5%;反对1,454,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7%;弃权2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4,08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75%;反对1,454,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6%;弃权2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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