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5-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权日:2025年11月25日
●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5年12月18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10,075,000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05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365人
● 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二)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2025年9月27日,公司发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披露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5年11月25日,根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2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1人调整为36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37.80万股调整为1,007.50万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11月25日
(二)授予数量:10,075,000股
(三)授予登记人数:365人
(四)授予价格:7.05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2、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3、限售期
激励对象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其他安排
激励对象需遵守其签署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0年内(若退休日早于该日期,则以退休日与2028年12月31日孰晚为限),未经公司事先书面确认,激励对象每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50%在解除限售后不得自行出售或设定质押,否则公司有权按《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进行相应处置。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未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扣非后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时剔除股权激励费用的影响,下同。
注2:本次激励计划2025年及2026年业绩考核目标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5年及2026年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100%,则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80%且小于100%,则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当期剩余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小于80%,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进行评分。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目标挂钩,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100%,则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80%且小于100%,则考核系数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个人层面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当期剩余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80%,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执行。
(九)本次授予登记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并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2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1人调整为36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37.80万股调整为1,007.50万股。上述事项调整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际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内部公示情况一致。
四、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2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500021号),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经审验,截至2025年12月1日止,公司已收到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其他人员共365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人民币71,028,750元,其中计入股本10,075,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60,953,750元。
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64,602,139元,股本人民币1,064,602,139元,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11月7日出具验资报告。截至2025年12月1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1,074,677,139元,股本人民币1,074,677,139元。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11月25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5年12月18日。
七、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格力电器持有公司409,774,802股股份,占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38.49%;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格力电器持有公司股份409,774,802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38.1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由于格力电器无实际控制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仍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九、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将发生变化,按最新股本1,074,677,139股摊薄计算,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每股收益为0.72元/股。
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2025年11月25日对首次授予的权益进行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2025-2028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500021号)。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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