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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风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衢州东峰          公告编号:2025-097

  转债代码:113030          转债简称:东风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东风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年12月23日

  ● 兑付本息金额:人民币112元/张(含税)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12月24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5年12月24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年12月18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12月23日

  自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3日,“东风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东风转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49号)核准,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53,28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29,532.80万元,期限六年(即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6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29,532.8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债简称“东风转债”,转债代码“113030”)。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现将“东风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东风转债”将于2025年12月19日开始停止交易,2025年12月18日为“东风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3日),“东风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东风转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目前转股价格为3.10元/股,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东风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5年12月23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至2025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风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东风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112元/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5年12月24日。

  五、兑付办法

  “东风转债”到期兑付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东风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5年12月19日起,“东风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5年12月24日起,“东风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9.6元(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2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2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4-88118555

  特此公告。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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