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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5-057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铝业”、“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尤小华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尤小华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不超过21,668,115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不超过2.17%。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根据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在公司IPO时的承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作为华峰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尤小华先生本次减持期间为2026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若此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调整。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尤小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拟减持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本人/本公司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平阳诚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尤小平的亲属股东尤金焕、尤小华、尤飞宇、尤飞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峰集团、平阳诚朴出具了如下持股意向:

  1、转让股份的条件

  (1)转让股份的积极条件

  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②股份转让前需向发行人董事会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并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2)转让股份的消极条件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以下期限内将不得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①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②发行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未来转让股份的方式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未来转让股份的数量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25%。

  4、公告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5、未来转让股份的期限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如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2023年9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平阳诚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2023年9月6日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先生以及股东平阳诚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提交《关于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函具体内容:

  1、自承诺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2023年9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尤小平以及股东平阳诚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如在上述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产生新增股份的,对新增股份亦遵守前述不减持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主体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资金需求、市场环境变化、公司股价变动情况、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具体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故实际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形,亦未违反股东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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