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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5-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连续3个交易日(2025年12月12日、15日、16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情形。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前述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未收到其他股东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五)经电话及邮件等方式询证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文杰、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汇富欣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可欣、建德隽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异常波动期间股东林文杰、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汇富欣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可欣未买卖公司股票,无筹划重大事项,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建德隽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公司已于12月6日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的事项外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其他重大事项,未买卖公司股票,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二) 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16日以通讯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人数5人,实际参加会议5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治理需求,经第十三届董事会审议通过,选举黄国铭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黄国铭先生简历见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简历》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简历

  黄国铭:男,汉族,1990年出生,中国香港籍,大学本科学历。自2014年10月起担任深圳市东城绿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9年11月至2024年10月担任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4年10月起担任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黄国铭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未被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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