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20 证券简称:艾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通过宁波艾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艾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其本人直接持有,不涉及向市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系该等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的信心,同时为了更加严格、有效地履行股份锁定承诺进行;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宁波艾龙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的信心,同时为了更加严格、有效地履行股份锁定承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小华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销售总监谢立洋先生于2025年12月17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原通过宁波艾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系上述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的持股方式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不涉及向市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东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波艾龙持有公司股份2,495,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艾龙持有公司股份1,856,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
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因四舍五入原因数据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合规性
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的信心,同时为了更加严格、有效地履行股份锁定承诺,陈小华先生、谢立洋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通过宁波艾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所持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继续遵守本条规定;如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三、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且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四、在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以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五、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六、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本人具体情况而定,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七、本人承诺,本人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八、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本人应将按[(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其他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九、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股份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次变动系上述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的方式从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不构成实际增持或减持股份,未违反上述承诺。本次受让公司股份后,陈小华先生、谢立洋先生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间接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变更为直接持有,不构成向市场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继续严格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的有关规定与其个人做出的有关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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