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5-07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钢管”)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银川分行)的借款事项提供了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5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公司同意向持股超过5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人民币11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5年4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年5月15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公司2025年召开的第一百零一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银川分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由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在股东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20年03月02日
② 住所:青铜峡市大坝镇青龙管业厂院内办公楼二楼208号房
③ 法定代表人:陈尚斌
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及管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⑦ 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3.50%)、宁夏汇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4%)、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2.5%)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三)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其他具体内容以相关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该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宁夏钢管经营具有稳定性,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综上,公司对该子公司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53,558.13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1.7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22,088.80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95%。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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