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9 证券简称:荣泰健康 公告编号:2025-0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3年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回购股份、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部分2023年回购股份的用途变更为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拟注销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2,303,200股。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3年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回购股份、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前述回购注销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29日、2025年12月18日披露的《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2023年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回购股份、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03,355,564股变更为201,052,364股,注册资本将由203,355,564元变更为201,052,364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光路169弄虹桥时代广场6号楼荣泰大厦公司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5年12月18日起45天内(工作日的8:00-12:00;12:3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4、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张波
5、联系电话:021-59833669
6、邮件地址:Public@rotai.com
特此公告。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79 证券简称:荣泰健康 公告编号:2025-086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7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光路169弄虹桥时代广场6号楼荣泰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光荣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 董事会秘书张波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负责人廖金花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2023年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回购股份、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的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1、议案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伟一、汤颖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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