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25-0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继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9人,代表股份202,611,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5,34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6人,代表股份57,264,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7人,代表股份54,524,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47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5人,代表股份52,054,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49%。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郭晓桦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8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403%;反对2,853,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69%;弃权2,1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49,47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319%;反对2,853,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34%;弃权2,1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4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相关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2.00 《关于债权转让暨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194,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64%;反对3,217,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8%;弃权2,1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07,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51%;反对3,217,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2%;弃权2,1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 《关于补充审议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展期暨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441,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86%;反对2,911,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9%;弃权2,2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55,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192%;反对2,911,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96%;弃权2,2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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