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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担保(包含正在履行中的担保,其他币种可按当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合并计算),担保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

  1、 根据上述决议确定的担保限额,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与中国工商银

  行南通港闸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最高额3,500万元人民币)及南通天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最高额700万元人民币)与该行签订的主合同(包括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债权发生期限为2025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含起止日)。

  2、2025年12月19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人民币3,000万元的授信协议提供了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授信期限自2025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同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国三奥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协议提供了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授信期限自2025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

  3、同日,公司分别为全资子公司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南通天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的最高额度分别为2,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相关授信期限自2025年12月19日至 2026 年11月4日。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庆九,注册地和经营地为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区,公司经营范围为:乙腈、2-丁烯醛[抑制了的]、氨溶液[10%﹤含氨≤35%]、吡啶、丙酮、亚硫酸氢铵生产;三氯吡啶醇(99%)、吡啶硫酮钠(40%)、吡啶硫酮铜(96%)、吡啶硫酮锌(48%)、吡啶硫酮锌(98%)、氰基吡啶、烟酰胺、硫酸铵、吡唑酮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可禁止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33,167.00万元,负债总额14,628.0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4,349.85万元),净资产18,538.93万元。2024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888.95万元,净利润2,537.71万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该公司总资产为39,185.84万元,负债总额18,375.6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7,221.41万元),净资产20,810.24万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1,746.79万元,净利润2,141.8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 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

  2、南通天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5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庆九,注册地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968号,公司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让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0,690.50万元,负债总额6,732.52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6,732.52万元),净资产3,957.98万元,2024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476.99万元,净利润594.86万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该公司总资产为11,695.04万元,负债总额7,721.8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7,721.80万元),净资产3,973.25万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815.20万元,净利润-25.54万元。公司持股比例 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

  3、中国三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美元,董事庆九,注册地:香港,公司经营范围:基本有机化学原料、医药中间体、染料及染料中间体、食品添加剂销售,国际贸易,对外投资,技术进出口及咨询等。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2,596.82万元,负债总额17,326.9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7,326.96万元),净资产5,269.86万元,2024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3,219.28万元,净利润94.92万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该公司总资产为20,115.96万元,负债总额14,957.0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4,957.06万元),净资产5,158.90万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9,332.05万元,净利润-110.96万元。公司持股比例 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1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债务人: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 、南通天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担保合同2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债务人: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

  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担保方式: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担保合同3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债务人:中国三奥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担保方式: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担保合同4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债务人: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南通天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其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为保证子公司的资金周转,公司同意为各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贷款、授信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等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1,200万元(含本次公告担保金额),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57%,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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