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8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购买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谭精忠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鑫糖醇”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相关交易方友好协商,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对本次交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自查工作,对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即2025年3月28日)起至华康股份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之日(即2025年11月29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5年12月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等资料,本次交易的相关自然人及机构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上市公司原独立董事许志国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原独立董事许志国(已于2024年12月26日离任)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许志国就上述买卖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离任公司独立董事后,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情形;
2、 本人未知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透露本次交易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华康股份股票或操纵华康股份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
3、若上述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华康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华康股份;
4、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证券专员张茜之母亲古雅君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累计卖出2,300股;东方证券原经办人员关晓凡之母亲解光霞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累计卖出1,380股。古雅君、解光霞就上述买卖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未知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透露本次交易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华康股份股票或操纵华康股份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
3、若上述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华康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华康股份;
4、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证券专员张茜、东方证券原经办人员关晓凡就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透露本次交易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华康股份股票或操纵华康股份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
3、若上述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华康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华康股份;
4、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根据东方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东方证券买卖华康股份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方证券及东方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东方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华康股份的情况,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自营业务账户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华康股份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华康股份A股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与承诺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与承诺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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