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5-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1号院新奥特科技大厦2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波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8,675,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05%。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4名,其中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1,875,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52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6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800,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4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8,449,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06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1,64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6人,代表股份数为26,800,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21,221,248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4%;反对6,028,3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1,4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94,7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3.7972%;反对6,028,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97%;弃权1,4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819,855,648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6%;反对7,453,5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4%;弃权1,3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29,1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8.9970%;反对7,453,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993%;弃权1,3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6%。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814,646,248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0%;反对13,098,8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7%;弃权9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19,713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0.6858%;反对13,098,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427%;弃权9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14%。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郭惟亭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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